学院概况

 

理工发2009〕78号

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

闲置与报废设备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学校原则同意《江西理工大学闲置与报废设备处置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设备  闲置与报废  处置办法  通知

 江西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6份


江西理工大学闲置与报废设备处置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设备的管理,规范设备的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关于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06〕152号)文件精神,给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闲置设备的处置

(一)闲置设备的界定

1.原则上两年内不用且完好的或可修复但未修复的设备;

2.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设备;或使用未超过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又未到报废年限的设备;

3.两年以上未安装、未使用的新增添设备。

(二)闲置设备处置的程序

1.使用部门应定期对所属设备进行清查。对闲置设备要及时分析原因,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向全校各单位及部门公示;

2.实验室闲置设备的调剂手续,由校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和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具体办理。调剂闲置设备手续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再对其进行适当调剂和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调剂处置的部门,学校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3.闲置设备的处置方法,遵循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设备闲置的时间超过两年,仍无单位需要的设备,可申请报废处理,并视情况追究申报该设备采购部门的责任。

⑴闲置设备在校内调剂的,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设立闲置设备周转库,收集便于搬运的设备,统计好不便于搬运的设备。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依据分管校领导调剂的批示,办好转卡手续后,使用单位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⑵闲置设备调剂到校外的,原则上应有偿。作有偿调剂时,应先进行价值评估,所处理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所收款额全部上交校财务处,作补充设备购置费或设备维修费之用;作无偿调剂时,应有主管校领导签署的同意作无偿调剂处置的批示后,方可办理。所有调剂到校外的设备,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和财务处要作相应销账处理。

二、报废设备的处置

(一)设备的报废范围

1.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建有资产帐并符合报废标准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括教学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生活后勤服务设备及车辆等;

2.单价800元以下,建有资产帐并符合报废标准的各类低值设备,主要包括各类小型仪表、工具、量具、器具、办公用品、家具等;

3.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二)设备的报废标准

设备的报废标准分为技术与质量报废的标准、使用安全与使用环境报废的标准、使用年限的标准、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等。凡符合上述四项之一的设备,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技术与质量报废的标准

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要求和需要的设备;

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购不到配件的设备;

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2.设备使用安全与使用环境报废的标准

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三)设备报废的程序

1.使用人填写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领导签署同意报废的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汇总;

2.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教务处或科技处(报废教学设备教务处参加,报废科研设备科技处参加)、使用部门领导、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和价值评估。其中,单位价值(资产的账面原值,以下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还要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好后,报主管校领导批示;

3.主管领导批示同意后,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先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再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直接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批;由省财政厅出具设备处置批复意见;

4.资产管理处向相关部门出具省财政厅的设备处置批复意见。省财政厅同意作报废处置的,在纪检、监察的监督下,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作残值处理。处理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5.设备处理的残值交财务处后,转入学校设备维修费用。同时,资产处设备管理科和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四)报废设备需提交相应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固定资产卡片;

2.未到使用年限设备报废时,需提供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

3.大型设备,指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需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设备现有价值的评估文件;其他设备,需提供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设备现有价值的评估结果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五)注意事项

1.待报废的设备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2.报废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拆零利用。凡需领用物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提供书面申请,说明用途,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领用手续。

3.在处置报废、闲置设备时,对确实需要产生的相关费用,采用一事一报的办法,经批准后执行。

4.报废设备运出校门时,应持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报废物资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

本试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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