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文件
理工机电字〔2021〕02号
机电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既是学院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学院健康发展和创建和谐校园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院管理的进行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或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液)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与检查考核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构建由学院、系、实验室组成的联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每年年初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分管实验室、科研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主任、教务办主任、研工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 学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管理办法、各类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部门日常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各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五)将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学院与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六)建立健全实验(试验)课程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按有关要求,对实验室开展的各类实验(试验)课程或项目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
1.实验(试验)前,开展参与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其实验(试验)风险点及预防措施。
2.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现场指导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不得脱离岗位。
3.开展危险性试验,必须指派教师现场进行指导。
4.按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5.在危险源附近张贴警示标识。
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七)严格按照国家、江西省及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清。
(八)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对进入实验室的所有师生进行安全知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九)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对师生进行有针对性地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科研实验室,要认真落实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要确保参与人员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培训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严禁进入实验室。
(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监管台帐。
(十一)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二)统筹各类经费,保证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代表本实验室与所在学院(学部)签订《年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严格按学院有关要求,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经费保障制度
学院要整合各类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专门用于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考核制度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梳理和整改,并做好工作台账记录。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
各实验室实行周检和日检工作制度。每日要对实验室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或做出警示。每周要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排查、早处置。
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员巡查制度
学院在研究生或本科生中选拔优秀学生,组成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对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醒实验室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全员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一)认真落实全员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通识性或专业性安全培训,要了解所做实验(试验)危险源、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应急处理方式等内容,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二)实验室安全培训要有记录和痕迹,要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地点,培训人员要在培训内容及考核成绩确认单上签字,以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化学品采购备案与审批制度
(一)申购各类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剧毒品、易燃易爆品等化学品(简称管控化学品),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使用、转让及储存。
1.教学用各类管控化学品,需经申购部门、教务处、保卫处审批后采购。
2.科研用各类管控化学品,需经申购部门、科学技术处、教务处、保卫处审批后采购。
3.其它情况使用各类管控化学品,需经申购部门、教务处、保卫处审批后采购。
4.原则上所有管控化学品须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5.有关气瓶采购要求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申购各类普通化学品(简称非管控化学品),需报教务处、保卫处备案后,由各学院(学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为一级(高度危险)、二级(危险)、三级(较危险)、四级(一般危险)。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易燃易爆化学品、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农药、实验动物、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特种设备、放射性物品。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常规化学试剂、人间传染的第三类和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常规生物制剂、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马弗炉及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24小时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印刷机械类设备、医疗器械类设备、体育器械类设备、电动工具、计算机机房、带计算机的语音室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简易语音室、文科类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单位为实验室的房间,包括实验辅助用房,如实验准备室、仪器室、库房等。分级就高不就低,即实验室里同时具有较高级别的物品和较低级别的物品,安全风险定为较高级别。
学院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别实验室管理要求。各实验室按照本级别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院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
(二)学院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方案,创新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与现代教学手段,系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达到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三)学院建立全覆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所有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试验)人员,不断提升参与者安全意识及应变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
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处置和整改制度
学院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一时无法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做出警示标示等防范措施,并需及时上报学校研究解决。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
(五)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
(六)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条 实验废弃物(液)的安全管理
(一)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江西省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及学校有关废弃物处理办法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不得随意排放或丢弃,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学院要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工作,实行专人管理。
(三)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废物,要上报教务处,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置。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教务处联系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五)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七)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与减害。减少实验室危废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暂时无法排除隐患的,应暂停使用,并做好防护措施。
(二)学院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实验室一层(底层)。
(三)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注意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或应由生产厂家及专业维修公司进行。
(五)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六)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七)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及学校有关特殊设备管理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学院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九)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实验中人员不得脱岗,开展危险性实验(试验)时,须有教师进行现场指导。
(十一)各学院(学部)对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激光设备、产生粉尘等场所,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四)实验室电器设备及配电设施使用运行环境应确保通风、干燥,避免因粉尘、潮湿等恶劣环境引发短路及漏电、触电等安全事故。
(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提高安全和节能意识,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除冰箱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如确需夜间连续用电,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及保护措施,且需报经学院审核批准。隐瞒不报的,学院将追究使用人责任。
(六)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评估通过后方可使用。
(七)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尤其需要注意。
(八)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九)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等设施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实验室需根据需要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相关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安全责任人公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学院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防护注意事项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卫生检查制度。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教务办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吃零食及使用取暖器等大功率个人用电设备,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并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八)对于假期不使用的实验室,要对实验用品和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妥善放置,锁好门窗,锁门前检查好实验室的水电气;对于假期间仍需使用的实验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及实验用品、设备的使用登记记录;假期间有学生做实验的实验室,必须有指导教师值班或现场指导。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人员救援及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江西省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机电工程学院
2021年1月18日
江西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印发